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1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192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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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捌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陸佰元之違約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