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臺灣革命黨法定代理人 李日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一、中華民國103年九合選舉選舉全部無效。二、中止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103年九合一選舉當選人宣誓就職。三、立即重新辦理選舉。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
法官林芮伶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