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王儀鳳 被告 鄭淑玲
鄭蘇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18,835元(56,000+8,862,835=8,918,835),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3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