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277號債權人 蔡水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素慧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中記載「聲請人持有債務人廖
素慧簽發如附表所載的「本票」1張」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麗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