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1號原告 方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火旺 等2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5,0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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