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046號聲請人即被告 金怡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有之iPhone手機(含SIM卡)壹支應發還予聲請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前因涉嫌妨害自由等案件,係由本院將被告所有之金色iPhone手機(含SIM卡)乙支(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見本院卷第108頁)予以扣押。因上開手機係被告自行使用,與本件案情無關,非屬犯罪所用之物品,且未經本院判決沒收,懇請發還予聲請人等語。
二、按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審核結果,該手機並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所請於法無不合,應將該iPhone手機(扣押清單為白色,含SIM卡)發還聲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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