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037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葉建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1037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新臺幣)││││├──┼────────────┼───────────┼────────┼───────────┤│001│27,493元│自民國103年4月7日│7.73%│收取最常延滯三個月期未││││起至清償日止││繳之最高新臺幣玖佰元違││││││約金(第一期新臺幣壹佰││││││元,第二期新臺幣叁佰元││││││,第三期新臺幣伍佰元,││││││合計新臺幣玖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