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313號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0000000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0000000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麻布廚房之營利事業登記証②債務人 呂子晴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4月1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