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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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4380號債權人辰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文曲 即展岑實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查本件貨款債務兩造並未約定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應為週年利率百分之5,債權人請求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6計算,自屬無據,請併予更正。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