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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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78號聲請人 陳鍈澤 (即 陳玉媛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複代理人 王翊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7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景順和信基金│09-D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2│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景順和信基金│09-D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3│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景順和信基金│09-D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4│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景順和信基金│09-D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5│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景順和信基金│09-D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6│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景順和信基金│09-D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7│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景順和信基金│09-D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8│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景順和信基金│09-D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9│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景順和信基金│09-D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10│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景順和信基金│09-D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