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七六六號聲請人即上訴人宜蘭縣宜蘭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上訴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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