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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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子女教育費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七六○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子女教育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本院裁定(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同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既未預納裁判費,亦未依前訴訟之第三審所行程序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二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法官張宗權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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