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39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李中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中賢於93年06月1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239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49727元李中賢自民國95年0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002新臺幣146392元李中賢自民國94年09月14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2新臺幣146392元李中賢自民國9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16%)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即16%)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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