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8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字第8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竹簡字第85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松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1140號、第12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松栢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書犯罪事實欄二、第11行應補充更正為「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二)第5行應補充更正為「報告編號:0000000
0」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吳松栢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至其持有第二級毒品後,進而施用,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爰不另論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所為上揭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意各別,行為時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經施以觀察勒戒處分後,復因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惟被告未完成戒癮治療,且於緩起訴期間內又再度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而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足見其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兼以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以自戕健康為主,及犯罪後承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楊嘉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毒偵字第1140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254號被告吳松栢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里0鄰○○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松栢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毒聲字第29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00年6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101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4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1年7月3日起至103年1月2日止。
二、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又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為下列犯行:(一)於102年6月17日15時30分許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其友人位於新竹市某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2年6月17日15時30分許,經本署觀護人室通知至本署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二)於102年7月15日14時52分許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其友人位於新竹市某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2年7月15日14時52分許,經本署觀護人室通知至本署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三、案經本署觀護人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被告吳松栢於偵查中之自白: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二)本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編號表、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年7月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收樣日期:102年6月24日、報告編號:00000000)各1份:被告尿液經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陽性他命反應,被告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三)本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編號表、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年8月2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收樣日期:102年7月22日、報告編號:00000000)各1份:被告尿液經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陽性他命反應,被告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四)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上開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檢察官魏廷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林鴻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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