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330號上訴人昌亞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勝榮 訴訟代理人 蔡旻穎 律師
李亦庭 律師被上訴人明鴻木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坤茂 訴訟代理人 鄭雅云 律師
陳秉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
1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更㈠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本院於108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在原審主張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第227條第
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所經營HotelCasaprima商務旅館(下稱昌亞旅館)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2日及同年10月5、6日全棟不能營業之損失及該旅館702、903號客房自104年10月7日起至同年11月3日止共28日不能營業之損失共新臺幣(下同)82萬2,400元(見原審建更㈠字卷㈡第28頁背面),嗣於上訴程序中,將該部分請求權基礎更正為民法第227條第2項(見本院卷㈠第54、184頁),以符合其主張所受上開營業損失係屬被上訴人瑕疵加害給付致其遭受履行利益以外之其他損害,核此屬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法律上之陳述,依照上開規定,自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於102年4月間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由上訴人承攬 施作伊 所經營昌亞旅館2至9樓客房之防火隔煙房門37樘(含門框、五金配件、安裝運費,每樘1萬6,700元)及逃生梯門18樘(每樘1萬5,000元)(下稱系爭工程),被上訴人於103年3月底完成施工, 嗣伊 於同年7、8月間發現附表所示21間客房之門扇(下稱第1批門扇)嚴重變形,多處無法與與門框密合,不具防火、隔煙功能,經伊多次通知補正,被上訴人雖多次派人維修仍無法修復,嗣被上訴人表示將於104年9月1、2日以更換安裝新製門扇方式維修,伊因而於上開日期停止昌亞旅館全棟營業共
2日,詎被上訴人屆期並未前來施工,復約定於104年10月
5、6日進行更換安裝,嗣屆期伊又停止昌亞旅館全棟營業2日配合被上訴人施工,詎被上訴人竟以存有如附表欄所示嚴重瑕疵之門扇(下稱系爭21樘門扇)進行更換,且迄今仍未補正,爰依民法第494條規定,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對被上訴人為解除該部分承攬契約之意思表示,及依民法第25
9條第2款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21樘門扇工程款35萬0,
700元(計算式:1萬6,700元×21=35萬0,700元),並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昌亞旅館於104年9月1、2日及同年10月5、6日全棟未營業損失計52萬元(計算式:平均日營業額13萬元×4日=52萬元),及702、903號房間(房價分別為每日4,500元、6,300元)因門扇瑕疵嚴重且被上訴人拒不修繕,自104年10月7日起同年11月3日止共28日無法供營業之損失計30萬2,400元【計算式:(6,300元+4,500元)/日×28日=30萬2,400元】,共117萬3,10
0元(計算式:35萬0,700元+52萬元+30萬2,400元=117萬3,100元),及其中35萬0,7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另82萬2,400元自107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逾上開部分之請求,經原審判決其敗訴,關於上訴人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請求被上訴人賠償82萬2,400元本息部分,未據其聲明不服,上訴人提起一部上訴後,並減縮上訴聲明如上,見本院卷㈠第184頁、本院卷㈣第53頁,該部分已確定,非本院審理範圍)。
二、被上訴人則以:雙方約定為木質防火門,當時消防法令尚未要求防煙,伊為維持商誼,仍於保固期屆滿後之104年10月
5、6日重新安裝系爭21樘門扇,第1批門扇及系爭21樘門扇均無瑕疵,縱有瑕疵,非可歸責於伊,況伊依約於102年12月間完成系爭工程,上訴人遲至105年2月18日始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已逾民法第514條所定1年期間,且上訴人尚有系爭工程款9萬元未給付,伊得以之與上訴人本件請求為抵銷等語,資為抗辯。
三、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聲明: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17萬3,
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於原審答辯聲明:㈠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一部上訴,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開請求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17萬3,100元,及其中35萬0,7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另82萬2,400元自107年
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於本院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查兩造於102年4月間簽訂系爭契約,由被上訴人承攬施作上訴人經營之昌亞旅館2至9樓客房木質防火房門37樘(含門框、五金配件、安裝運費,每樘1萬6,700元)及逃生梯門18樘(每樘1萬5,000元),於103年4月28日通過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檢查,嗣上訴人於103年7、8月間發現附表所示21間客房安裝之第1批門扇無法與門框密合,被上訴人多次應上訴人之要求派人至昌亞旅館維修,惟仍未能修復,嗣被上訴人表示將新製21樘門扇全面更新安裝,並於104年10月5、6日前往昌亞旅館更換安裝,及上訴人就系爭工程尚有尾款9萬元迄未給付被上訴人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契約、103年4月28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在卷可證(見原審建字卷第9至11頁、原審建更㈠字卷㈡第51頁),上開事實堪認為真實。
五、上訴人主張其係定作防火、隔煙門,但系爭21樘門扇不具隔煙功效,並有如附表欄所示之瑕疵,爰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對被上訴人為依民法第494條規定解除該部分承攬契約之意思表示,及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21樘門扇價金35萬0,700元,並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昌亞旅館於104年9月1、2日及同年10月5、6日全棟未營業損失計52萬元,暨702、903號房間因門扇嚴重瑕疵且被上訴人拒不修繕自104年10月7日起至同年11月3日止共28日無法供營業之損失計30萬2,400元等情,為被上訴人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主要爭點為:㈠上訴人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對被上訴人為解除如附表所示21間客房房門部分承攬契約之意思表示,是否合法有效?上訴人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該21間客房房門工程款35萬0,700元本息,有無理由?㈡上訴人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昌亞旅館於104年9月1、2日及同年10月5、6日全棟未營業損失計52萬元本息,暨702、903號房間因門扇瑕疵嚴重且被上訴人拒不修繕自104年10月7日起至同年11月3日止共28日無法供營業之損失計30萬2,400元本息,有無理由?本院判斷如下:
㈠上訴人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對被上訴人為解除附表所示21
間客房房門部分承攬契約之意思表示,是否合法有效?上訴人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該21間客房房門工程款35萬0,700元本息,有無理由?⒈按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
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5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定作人請求承攬人負瑕疵擔保責任之期間,分為瑕疵發見期間及權利行使期間。前者謂定作人非於其期間內發見瑕疵,不得主張其有瑕疵擔保權利之期間,民法第498條至第501條之規定屬之,原則上自工作交付時起算,無須交付者自工作完成後起算,且得以契約加長期限,但不得減短。後者指擔保責任發生後,定作人之權利應於一定期間內行使,否則歸於消滅之期間,民法第514條第1項規定屬之,觀諸法條明文規定: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可知上揭各權利之行使期間起點均自「瑕疵發見後」起算,是雖曾行使瑕疵修補請求權,仍不影響其契約解除權「權利行使期間」之起算,此乃基於承攬性質及法律安定性所為之特別規定,以促定作人從速行使權利,應不容許就「瑕疵發見後」之起算時點以約定延長之,始符法意(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960號判決參照)。⒉上訴人主張系爭工程於103年3月底完工,為被上訴人否
認,並辯稱系爭工程係於102年12月完成安裝云云。經查,系爭契約第2條「付款辦法」約定:「⒈門框進場,支付20%;立框完成,支付10%。⒉門扇進場,支付30%;安裝門扇;支付30%。⒊尾款10%防火門消防驗收完成時付清,同時出具防火證明、標簽及保固書(驗收日起1年)。」(見原審建字卷第10頁),足認兩造約定尾款10%於防火門消防驗收完成時給付,係以防火門消防驗收完成此一不確定事實之發生,作為系爭工程尾款之清償期及保固期之起算日。又證人即上訴人公司員工 莊題竹 於原審證述:被上訴人第1次幫昌亞旅館安裝門片,差不多在103年3月底等語(見原審建更㈠字卷㈠第79頁),上訴人自承於第1次安裝完成後,消防驗收前,其有自行驗收確認安裝完成,消防檢查只有抽檢等語(見原審建更㈠字卷㈡第29頁),參以被上訴人亦稱上訴人自行驗收期間應該是
102年12月底到103年3月底等語(見原審建更㈠字卷㈡第29頁),再 佐以 依上訴人所提103年4月8日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聯合辦理「昌亞旅館」申請旅館業設立會勘暨公共安全檢查紀錄表及103年4月28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見原審建更㈠字卷㈡第50、51頁),於103年4月8日上午10時經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聯合至現場勘查時,雖臺北市政消防局認昌亞旅館現場消防設備不符合規定,但不合格內容並未包括附表所示21間客房房門,復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第三救災救護大隊中山中隊於10
3年4月28日13時再為設立登記檢查認定不合格項目已改善,堪認系爭工程應係於103年3月31日前完成安裝,並於103年4月8日防火門消防驗收完成,系爭工程係自10
3年4月8日起算保固期1年。而上訴人主張其係於保固期內之103年7、8月間發現被上訴人所施作如附表所示21間客房之第1批門扇有變形致無法與門框完全密合之瑕疵,足認上訴人所主張第1批門扇有變形致無法與門框完全密合之瑕庛之事實,縱為可採,上訴人依民法第495條第
1項所得行使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同法第494條契約解除權之1年權利行使期間,依上開說明,應自瑕疵發見後起算1年,即自103年7、8月間起算1年內行使,方屬合法。惟瑕疵發見期間固得以契約加長期限,但法無得以當事人合意異動其起算基準點之明文,是縱被上訴人曾與上訴人協議繼續修繕,並於104年10月5、6日至昌亞旅館更換安裝系爭21樘門扇,上訴人主張就系爭21樘門扇之瑕疵發見日,已因雙方協議延至104年10月6日,並自該日起算
1年內,其依民法第514條第1項規定仍得解除契約,故其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對被上訴人為解除該部分承攬契約之意思表示,被上訴人於105年3月24日收受起訴狀繕本(見原審建字卷第35-2頁),其解除契約並未逾1年除斥期間云云,顯於法不合,無足採信。是上訴人所主張第
1批門扇有瑕疵之事實,縱為可採,上訴人於103年7、8月間發見附表所示21間客房之第1批門扇瑕疵後,遲至105年3月24日其所為解除系爭21樘門扇承攬契約之意思表示始到達被上訴人,已逾民法第514條第1項規定之1年除斥期間,且經被上訴人為除斥期間之抗辯,其解除契約於法不合,則上訴人進而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附表所示21間客房房門工程款35萬0,700元本息,自屬無據,不能准許。
㈡上訴人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昌亞
旅館於104年9月1、2日及同年10月5、6日全棟未營業損失計52萬元本息,暨702、903號房間因門扇瑕疵嚴重且被上訴人拒不修繕自104年10月7日起至同年11月3日止共28日無法供營業之損失計30萬2,400元本息,有無理由?⒈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定作人依
民法第495條規定,得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此所謂損害,乃指因修補致工作完成遲延所生之損害,或因瑕疵給付所致其他權利之損害,不包括加害給付(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573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96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第1點)。又承攬人所為不完全給付所造成之損害可分為瑕疵給付(瑕疵損害)與加害給付(瑕疵結果損害),前者係指承攬人所完成之工作有瑕疵,以致該工作本身之價值或效用減少或滅失,定作人因此所遭受之損害;後者則指承攬人所完成之工作,不但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定作人之人身或財產等固有法益,遭受履行利益以外之其他損害,二者分別為民法第227條第1、2項所明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2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423號、105年度台上第2072號判決參照)。準此,民法第495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所謂損害,均指瑕疵給付所致損害,第22
7條第2項則指瑕疵給付結果更生之損害,即加害給付。次按債權人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與依同法第227條規定,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害,係不同之法律關係,其請求權各自獨立,消滅時效亦不同。又承攬工作物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物發生瑕疵,定作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行使期間,民法債編各論基於承攬之性質及法律安定性,於民法第514條第1項既已定有短期時效,自應優先適用。是就瑕疵給付所致損害之賠償請求權固有民法第
514條第1項短期時效之適用,但就加害給付所致損害之賠償請求權,則無民法第514條第1項短期時效之適用。
⒉本件上訴人主張因被上訴人未依約於104年9月1、2日前
來昌亞旅館更換安裝門扇,及同年10月5、6日昌亞旅館停止營業配合被上訴人更換安裝附表所示21間客房房門,共停止營業4日,受有營業損失52萬元云云,為被上訴人否認,經查上訴人主張附表所示21間客房第1批門扇有瑕疵,被上訴人同意更換安裝新門扇,並已於104年10月5、6日更換,為兩造所不爭執,惟查上訴人停止營業係為避免被上訴人施工打擾房客,業據上訴人自陳在卷,但旅館業除連續居住之房客外,一般均要求房客於中午12時前退房,下午3時後始能入住,利用退房後新房客入住前之空檔時間整理清潔及維修設備,是被上訴人更換安裝21間客房房門,衡情亦後可以分日、分時進行,而無全面停止營業之必要,況上訴人主張係應被上訴人要求才於上開期間停止營業共4日云云,為被上訴人否認,辯稱係上訴人使用不當才致門扇變形,且上訴人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不足採信。此外,上訴人所舉證據亦不足以證明第1批房門之瑕疵係因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事由所致,是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該4日昌亞旅館全棟停止營業損失52萬元,於法不合,不能准許。
⒊另上訴人主張104年10月5、6日更換安裝之系爭21樘門扇
,其中702號客房之門框未裝門鎖板,房門關上後,從門外推拉門鎖,會晃動並發出聲音,903號客房則因更換之門扇大於門框,經被上訴人派員將該門上方鋸掉20公分,迄未裝上門弓器,該2間客房門扇與門框間無法密合等情,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並有照片在卷可證(見本院卷㈠第100至101頁、第112頁),且經本院勘驗屬實(見本院卷㈢第57、59頁),參以被上訴人曾寄存證信函予上訴人表示原預定於104年11月11日前往安裝門扇、維修(見原審建字卷第21頁),堪認上訴人主張702、903號客房,因被上訴人更換安裝之門扇尺寸不合,無法密合,被上訴人未依債務本旨為給付,致其於104年10月7日起至同年11月3日止共28日期間不能以該2間客房供住宿營業,而受有履行利益以外之營業損失結果損害乙節,應可採信,且被上訴人既自承其於104年9月1、2日係派員至昌亞旅館現場測量附表所示21間房門扇尺寸再新製門扇,益徵702、903號客房門扇尺寸不合確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上訴人就此部分所致損害,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該等房間於104年10月7日起至同年11月3日止共28日不能供營業之損失,核屬有據。爰審酌702、903號客房之兩人優惠房價分別為每日4,500元、6,300元(見原審建更㈠字卷㈠第64頁),扣除上訴人各項成本,即乘以財政部104年度短期住宿服務業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7%(見本院卷㈣第111頁)計算後,上訴人未能以該2房間於上開期間提供住宿服務營業共28日之營業淨利損失至多為5萬1,408元【計算式:(6,300元+4,500元)/日×28日×17%=5萬1,408元】,是上訴人主張此部分對被上訴人有5萬1,408元之加害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核屬有據,逾此部分請求,則屬無據。雖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此部分請求,已逾民法第514條第1項所定1年期間云云,惟上訴人此部分請求核屬行使加害給付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依上說明,無民法第514條第1項短期時效之適用,是被上訴人此部分所辯,無足採信。然承上所述,兩造所約定系爭工程尾款清償期已於103年4月8日屆至,而上訴人迄今仍積欠被上訴人系爭工程尾款9萬元未給付,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是被上訴人辯稱以系爭工程尾款債權9萬元與上訴人此部分加害給付損害賠償請求為抵銷,核屬有據,經被上訴人為抵銷後,依民法第335條規定,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加害給付損害賠償債權5萬1,408元,已溯及被上訴人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上訴人已不得請求被上訴人為給付,是上訴人此部分請求,亦不能准許。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第227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17萬3,100元,及其中35萬0,70
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另82萬2,400元自107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均屬無據,不應准許。從而原審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惟結論仍無二致,應予維持。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潘進柳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明俐附表:
┌──┬──┬─────────┬──────────┐│編號│客房│上訴人所主張之瑕│本院勘驗結果│││房號│疵││├──┼──┼─────────┼──────────┤│1│203│⑴門扇右下角未密合│站在房外,門關上後,│││││右上、右下門邊有透光││││⑵未經防火驗證│。│││││門扇側邊無防火標章。│├──┼──┼─────────┼──────────┤│2│206│⑴門扇油漆施工不同│肉眼看及手觸摸,門扇│││││木紋及油漆光滑度與第││││⑵門扇上方未密合│一次安裝其他房間房門│││││不同,木紋較不明顯觸││││⑶門扇下方未密合│感較粗糙。站在房外,│││││門關上後,門框上、下││││⑷未經防火驗證│方及右側均會透光。│││││門扇側邊無防火標章。│├──┼──┼─────────┼──────────┤│3│301│⑴門扇油漆施工不同│肉眼看及手觸摸,門扇│││││木紋及油漆光滑度與第││││⑵門扇下方未密合│一次安裝其他房間房門│││││不同,木紋較不明顯觸││││⑶未經防火驗證│感較粗糙。站在房外,│││││門關上後,下方及兩側│││││均會透光。│││││門扇側邊無防火標章。│├──┼──┼─────────┼──────────┤│4│302│⑴門扇油漆施工不同│肉眼看及手觸摸,門扇│││││木紋及油漆光滑度與第││││⑵未經防火驗證│一次安裝其他房間房門│││││不同,木紋較不明顯觸│││││感較粗糙。│││││門扇側邊無防火標章。│├──┼──┼─────────┼──────────┤│5│303│⑴門扇油漆施工不同│肉眼看及手觸摸,門扇││││、色頻(色調)不│木紋及油漆光滑度與第││││一致│一次安裝其他房間房門│││││不同,木紋較不明顯觸││││⑵未經防火驗證│感較粗糙。│││││門扇側邊無防火標章。│├──┼──┼─────────┼──────────┤│6│402│⑴門扇油漆施工不同│肉眼看及手觸摸,門扇││││、色頻(色調)不│木紋及油漆光滑度與第││││一致│一次安裝其他房間房門│││││不同,木紋較不明顯觸││││⑵門扇下方未密合│感較粗糙。站在房外,│││││門關上後,房內光線從││││⑶未經防火驗證│下方透到走廊。│││││門扇側邊無防火標章。│├──┼──┼─────────┼──────────┤│7│501│⑴門扇油漆施工不同│肉眼看及手觸摸,門扇│││││木紋及油漆光滑度與第││││⑵門扇下方未密合│一次安裝其他房間房門│││││不同,木紋較不明顯觸││││⑶未經防火驗證│感較粗糙。站在房外,│││││門關上後,房內光線從│││││兩側及下方透出。│││││門扇側邊無防火標章。│├──┼──┼─────────┼──────────┤│8│502│⑴門扇油漆施工不同│肉眼看及手觸摸,門扇│││││木紋及油漆光滑度與第││││⑵門扇下方未密合│一次安裝其他房間房門│││││不同,木紋較不明顯觸││││⑶未經防火驗證│感較粗糙。站在房外,│││││門關上後,房內光線會│││││從左側透出。│││││門扇側邊無防火標章。│├──┼──┼─────────┼──────────┤│9│503│⑴門扇油漆施工不同│肉眼看及手觸摸,門扇│││││木紋及油漆光滑度與第││││⑵門扇下方未密合│一次安裝其他房間房門│││││不同,木紋較不明顯觸││││⑶未經防火驗證│感較粗糙。門關上後,│││││站在門外右側,門的左│││││邊及下方兩側角落有光│││││線透出。│││││門扇側邊無防火標章。│├──┼──┼─────────┼──────────┤│10│505│⑴門扇油漆施工不同│肉眼看及手觸摸,門扇│││││木紋及油漆光滑度與第││││⑵門扇側邊未密合│一次安裝其他房間房門│││││不同,木紋較不明顯觸││││⑶門扇下方未密合│感較粗糙。站在房內門│││││的右側,可以看到右側││││⑷未經防火驗證│門縫有光會從外面透進│││││來。│││││門扇側邊無防火標章。│├──┼──┼─────────┼──────────┤│11│506│⑴門扇側邊未密合│站在房外,門關上後,│││││貼近門靠近門的左側,││││⑵門扇下方未密合│可以看到光透出來。│││││房門打開後,夾鍊下方││││⑶因房門尺寸不合而│木頭顏色不同,填補了││││割鋸,並以其他材│另一塊木頭。││││質隨便填補│門扇側邊無防火標章。│││││││││⑷未經防火驗證│││││││├──┼──┼─────────┼──────────┤│12│601│⑴門扇油漆施工不同│肉眼看及手觸摸,門扇││││(與603比較)│木紋及油漆光滑度與第│││││一次安裝其他房間房門││││⑵門扇下方門縫過大│不同,木紋較不明顯觸││││未密合,且下降壓│感較粗糙。站在房外,││││條僅部分下降│門關上後,光線可從下│││││方透出。││││⑶未經防火驗證│門扇側邊無防火標章。││││││├──┼──┼─────────┼──────────┤│13│602│⑴門扇油漆施工不同│肉眼看及手觸摸,門扇│││││木紋及油漆光滑度與第││││⑵未經防火驗證│一次安裝其他房間房門│││││不同,木紋較不明顯觸│││││感較粗糙。│││││門扇側邊無防火標章。│├──┼──┼─────────┼──────────┤│14│603│⑴房門合頁未能鎖上│房門側面門鎖上方20公││││,且因房門尺寸不│分處有長約3-4公分的││││合而割鋸,並以其│破損。││││他材質隨便填補│門右側第二個夾鍊未鎖│││││在門上。││││⑵門扇破損│門扇側邊無防火標章。│││││││││⑶未經防火驗證│││││││├──┼──┼─────────┼──────────┤│15│701│⑴門扇油漆施工不同│肉眼看及手觸摸,門扇││││(與706比較)│木紋及油漆光滑度與第│││││一次安裝其他房間房門││││⑵門扇下方門縫過大│不同,木紋較不明顯觸││││未密合,且下降壓│感較粗糙。站在房外,││││條僅部分下降│門關上後,房內光線從│││││下方透出。││││⑶未經防火驗證│門扇側邊無防火標章。││││││├──┼──┼─────────┼──────────┤│16│702│⑴拿掉門鎖板致門和│房門打開後,看到門框││││門框無法密合│上沒有門鎖板,房門關│││││上後,從門外推拉門鎖││││⑵未經防火驗證│,會晃動並發出聲音。│││││門扇側邊無防火標章。│├──┼──┼─────────┼──────────┤│17│703│⑴門扇油漆施工不同│房門打開後,看到門框││││(與706比較)│上沒有門鎖板,房門關│││││上後,門的上、下側邊││││⑵拿掉門鎖板致門和│均會透光,且從門外推││││門框無法密合│拉門鎖,會晃動並發出│││││聲音。││││⑶門扇破損│肉眼看及手觸摸,門扇│││││木紋及油漆光滑度與第││││⑷門扇下方未密合│一次安裝其他房間房門│││││不同,木紋較不明顯觸││││⑸未經防火驗證│感較粗糙。房門側邊無│││││防火標章。│││││門扇側邊無防火標章。│├──┼──┼─────────┼──────────┤│18│706│⑴門扇油漆施工不同│肉眼看及手觸摸,門扇│││││木紋及油漆光滑度與第││││⑵門扇下方未密合│一次安裝其他房間房門│││││不同,木紋較不明顯觸││││⑶未經防火驗證│感較粗糙。站在門外,│││││門關上後,房內光線會│││││從門縫下方透出。│││││門扇側邊無防火標章。│├──┼──┼─────────┼──────────┤│19│806│⑴門扇油漆施工不同│肉眼看及手觸摸,門扇│││││木紋及油漆光滑度與第││││⑵因房門尺寸不符而│一次安裝其他房間房門││││割鋸,並以不同材│不同,木紋較不明顯觸││││質任意填補│感較粗糙。站在房外,│││││門關上後,房內光線從││││⑶門扇下方未密合│下方及兩側透出。門扇│││││側邊夾鍊上方有修補痕││││⑷未經防火驗證│跡。│││││門扇側邊無防火標章。│├──┼──┼─────────┼──────────┤│20│902│⑴門扇油漆施工不同│肉眼看及手觸摸,門扇││││(與903比較)│木紋及油漆光滑度與第│││││一次安裝其他房間房門││││⑵門扇下方未密合│不同,木紋較不明顯觸│││││感較粗糙。站在房內,││││⑶未經防火驗證│門關上後,可以從門的│││││左、右兩側及下方,看│││││到門外的光線。│││││門扇側邊無防火標章。│├──┼──┼─────────┼──────────┤│21│903│⑴門扇破損│門的上方有鋸過20公分│││││的痕跡,房內地上有拆││││⑵門扇下方未密合│下的門框器,門打開後│││││有門鎖的一側,目前有││││⑶未經防火驗證│貼補木皮。│││││門扇側邊無防火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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