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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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子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子瑛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子瑛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定。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在卷供參。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雖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揆諸前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附卷可佐,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林靖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2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4罪)犯罪日期109年12月6日、109年10月8日109年10月8日110年6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741號等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741號等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64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580號110年度審訴字第580號111年度審簡字第202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1日110年10月21日111年4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580號110年度審訴字第580號111年度審簡字第202號確定日期110年12月8日110年12月8日111年6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90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90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580號士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168號(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業據士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強制換頁==========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5罪)犯罪日期110年1月9日110年7月13日110年2月4日、110年2月22日、110年3月20日、110年4月20日、110年5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39號等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39號等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40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332號111年度易字第332號111年度上易字第897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1日111年7月1日111年9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332號111年度易字第332號111年度上易字第897號確定日期111年8月10日111年8月10日111年9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684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684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590號業經上開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編號6至10業經上開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士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168號(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業據士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強制換頁==========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5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2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2月5日、110年3月17日、110年4月11日、110年4月25日、110年5月5日110年2月15日、110年2月21日110年4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400號等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400號等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40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897號111年度上易字第897號111年度上易字第897號判決日期111年9月27日111年9月27日111年9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897號111年度上易字第897號111年度上易字第897號確定日期111年9月27日111年9月27日111年9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590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590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590號編號6至10業經上開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士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168號(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業據士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強制換頁==========編號101112罪名竊盜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6月27日110年11月17日110年6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400號等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05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44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897號111年度審簡字第658號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69、179、180號判決日期111年9月27日111年10月31日112年5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897號111年度審簡字第658號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69、179、180號確定日期111年9月27日111年12月6日112年6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590號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5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01號編號6至10業經上開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士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168號(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業據士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強制換頁==========編號131415罪名偽造文書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6月28日110年6月28日110年6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440號等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440號等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44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69、179、180號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69、179、180號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69、179、180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17日112年5月17日112年5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69、179、180號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69、179、180號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69、179、180號確定日期112年6月20日112年6月20日112年6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01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01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01號==========強制換頁==========編號161718罪名竊盜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6月29日110年6月29日110年6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440號等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440號等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44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69、179、180號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69、179、180號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69、179、180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17日112年5月17日112年5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69、179、180號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69、179、180號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69、179、180號確定日期112年6月20日112年6月20日112年6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01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01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01號==========強制換頁==========編號192021罪名詐欺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6月29日110年5月22日110年5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440號等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440號等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44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69、179、180號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69、179、180號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69、179、180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17日112年5月17日112年5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69、179、180號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69、179、180號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69、179、180號確定日期112年6月20日112年6月20日112年6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01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01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01號==========強制換頁==========編號222324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5月22日110年5月22日110年5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440號等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440號等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44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69、179、180號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69、179、180號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69、179、180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17日112年5月17日112年5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69、179、180號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69、179、180號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69、179、180號確定日期112年6月20日112年6月20日112年6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01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01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