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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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俊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俊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楊俊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1年確定,於民國109年
7月2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於110年5月1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35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