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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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34號聲請人 蘇陳招治 相對人 劉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林昭慶 於民國97年2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約定有利息,清償日期為民國97年8月3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而上開抵押物於民國98年4月24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劉素珍。詎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二、本件相對人劉素珍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豐原區│安康││0000-0000│建│136.53│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00290-│地號:臺中市豐│住家用│總面積:136.12│陽台:7.50│全部│││00○○○區○○段0951│鋼筋混凝土造│層次面積:│平台:5.00│││││-0002│層數:002層│一層:60.56│││││├───────┤層次:一層│二層:60.56││││││臺中市豐原區永│二層│突出物:15.00││││││康路268巷15號│突出物││││├─┴───┴───────┴────────┴───────┴─────┴────┤│共同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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