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3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鄭勝文
鄭清哲
楊娃娣
一、①債務人鄭勝文、鄭清哲、楊娃娣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新臺幣161,817元及如附表序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②債務人鄭勝文、楊娃娣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新臺幣309,248元及如附表序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③債務人鄭勝文、債務人鄭清哲、債務人楊娃娣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鄭勝文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於民國104年09月01日邀同債務人鄭清哲、楊娃娣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三筆,金額174,735元整;於民國106年08月30日邀同債務人楊娃娣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六筆,金額309,248元整,均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惟債務人鄭勝文應還款日民國110年11月0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471,065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四)依約債務人鄭勝文、鄭清哲、楊娃娣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61,817元整及附表序號1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五)依約債務人鄭勝文、楊娃娣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309,248元整及附表序號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六)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173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1817元楊娃娣、鄭清哲、鄭勝文自民國110年10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002新臺幣309248元楊娃娣、鄭勝文自民國110年10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1817元楊娃娣、鄭清哲、鄭勝文自民國110年11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309248元楊娃娣、鄭勝文自民國110年11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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