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9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鐵珍珍 (即 鐵宇平 之繼承人)
鐵竺軒 (即鐵宇平之繼承人)
鐵亞男 (即鐵宇平之繼承人)
鐵寳亭 (即鐵宇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鐵宇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鐵宇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