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救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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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救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救字第2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業經其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扶助獲准,有其所提出之該會審查表在卷可稽。又依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聲請人於93年度至95年度均無所得,名下亦無任何財產,聲請人主張其並無資力,應可採信。且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許珍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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