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8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張峻源張鉦衢張恒瑞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南投縣○○鎮○○段275-1、290-5、292、291、290-
3地號土地及南投縣○里鄉○○段○○○○○號土地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資料)。
㈡請提出債務人 張何秀月 死亡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含該戶
籍資料之手抄簿冊資料)、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如有未成年人,應一併查明列載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㈢請向被債務人即繼承人張何秀月死亡時住所地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㈣請提出相對人張峻源、張鉦衢、張恒瑞之最新戶籍謄本(含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如有未成年人,應一併查明列載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㈤依聲請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記載,南投縣○○鎮○
○段275-1、290-5、292、291、290-3地號土地,原始提供設定抵押權之設定義務人為第三人 張煥珪張錦賢 ,並非債務人張何秀月,事實理由之記載應有錯誤,請查明後更正之。
㈥請具狀敘明債務人(含其繼承人)現尚負欠聲請人之債權金額為何(含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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