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984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三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坤水 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56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