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簡字第6號原告 楊正崇 訴訟代理人 陳衍仲 律師被告 楊正德 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楊正德應於七日內墊支鑑定費用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51條定有明文。復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須就原為臺中市○○區○○里○鄰○○路○○巷○○號,整編後門牌號碼為臺中市○○路○段○○○巷○○號之建物鑑定102年10月23日起訴時之價格,惟經本院函囑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實施鑑定,並經該鑑定單位通知原告預納鑑價費用新台幣(下同)2萬元,原告迄未繳納,此有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03年9月24日華估字第81530-3號函附卷可憑,原告未預納鑑定費用致本院就此分割遺產之訴訟無從進行,爰依前開規定通知被告於7日內墊支鑑定費用2萬元。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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