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9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937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菖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以下同)參拾伍萬伍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九八計算之利息,以及自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ㄧ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計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