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9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935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以下同)陸萬玖仟玖佰元,及其中陸萬捌仟玖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逾期手續費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