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4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掌有武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傅建霖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究以近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抑為以傅建霖相對人?(因傅建霖僅為近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 陳明 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對傅建霖有所請求?其原因事實為何?若以近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亦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