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347號原告 顧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葉蛋糕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惟該部分係請求資遣費,依勞動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957元(計算式:2,870-《2,870÷3×2》=95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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