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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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8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祈 仁
陳 坤泉 何彥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88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彥伶、陳│自民國099年1│至民國100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85588│坤泉、陳祈│0月01日起│1月04日止│五五│││元│仁├──────┼──────┼───────┤││││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月05日起││六一│└──┴───┴─────┴──────┴──────┴───────┘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彥伶、陳│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5588│坤泉、陳祈│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仁│││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4881號)
(一)緣債務人 陳祈仁 前就讀 能仁家 商邀同債務人 陳坤泉 、何彥伶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5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89,919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退學日後、或休學開始日後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祈仁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85,588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坤泉、何彥伶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