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18號原告 謝家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巫家源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