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2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姜子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785號、107年度執字第16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子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姜子偉前犯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且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附表:受刑人姜子偉定應執行刑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10罪)│(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8月4日│106年8月2日│106年8月2日│││至│││││106年8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28│106年度偵字第237│106年度偵字第237│││50、25581、26654│67號│67號│││、27649、2816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106年度訴字│106年度訴字││事實審││第2650號│第2459號│第2459號││├────┼────────┼────────┼────────┤││判決日期│107年3月28日│107年8月23日│107年8月2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106年度訴字│106年度訴字││││第2650號│第2459號│第2459號││判決├────┼────────┼────────┼────────┤││判決│107年7月26日│107年9月25日│107年9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849號│││執字第12589號│(編號2至3定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1定有期徒││││刑2年)││└────────┴────────┴─────────────────┘┌────────┬────────┬────────┬────────┐│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8月4日│106年8月2日│106年8月2日、│││││106年8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64│106年度偵字第312│106年度偵字第312│││63等號│23、23967號│23、2396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106年度訴字│106年度訴字││事實審││第653號│第3031號│第3031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24日│107年8月28日│107年8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106年度訴字│106年度訴字││判決││第653號│第3031號│第3031號││├────┼────────┼────────┼────────┤││判決│107年9月25日│107年9月25日│107年9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165號│││執字第15428號│(編號5至7定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7│(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犯罪日期│106年8月3日、│││││106年8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12│││││23、23967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事實審││第3031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判決││第3031號││││├────┼────────┼────────┼────────┤││判決│107年9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165號│││││(編號5至7定有期│││││徒刑2年2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