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81號原告源鑫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相炎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中壢區公所間確認工程款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7,351,訴之聲明第2項屬財產權訴訟,惟該訴訟標的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是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2,357,3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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