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80號原告郭翊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0樓之0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 律師
孟士珉 律師被告 張有成
陳念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陸仟陸佰參拾玖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㈠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倘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上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同法第77條之6亦有明文。而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不存在、訴請將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應均屬同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
㈡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請確認被告張有成就如附表
編號1所示不動產所設定、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360,000元之抵押權(下稱編號1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不存在、訴請確認被告陳念慈就如附表編號2、3所示不動產所設定、共同擔保債權金額180,000元之抵押權(編號2、3所示不動產上設定之抵押權,下稱為編號2、3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不存在、訴請被告張有成將編號1之抵押權予以塗銷,及訴請被告陳念慈將編號2、3之抵押權予以塗銷。次查,因編號1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為360,000元;而供擔保之物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動產之價額如附表編號1所示,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1份在卷可稽;供擔保之物之價額顯然少於所擔保之債權金額,則依上開說明,原告訴請確認編號1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不存在,及訴請被告張有成將編號1之抵押權予以塗銷,訴訟標的之價額均應以供擔保之物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動產之價額324,077元為準;復因原告訴請確認編號1之押權所擔保債權請求權不存在、訴請將編號1之抵押權予以塗銷,雖為數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之範圍,揆之前揭說明,自應以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是前揭部分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24,077元。再查,因編號2、3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為180,000元;而供擔保之物即如附表編號2、3所示不動產之價額分別如附表編號2、3所示,此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2份在卷可稽;供擔保之物之價額顯然少於所擔保之債權金額,則依上開說明,原告訴請確認編號2、3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不存在,及訴請被告陳念慈將編號2、3之抵押權予以塗銷,訴訟標的之價額均應以供擔保之物即如附表2、3所示不動產之價額82,562元(計算式:47,573+34,989=82,562)為準;復因原告訴請確認如編號2、3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請求權不存在、訴請被告陳念慈將編號2、3之抵押權予以塗銷,雖為數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之範圍,揆之前揭說明,自應以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是前述部分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82,562元。從而,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6,639元(計算式:324,077+82,562=406,639)。
二、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㈠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㈡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6,6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附表編號不動產原告之應有部分價額(新臺幣)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14,287/1,000,000324,077元(計算式2,181.26×1,300×114,287/1,000,000=324,07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60,000元2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6/35047,573元(計算式615.77×1,690×16/350=47,57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共同擔保180,000元3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6/35034,989元(計算式332.78×2,300×16/350=34,98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