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家財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財訴字第83號上訴人 王懷玉 住南投縣○○鄉○○路0段0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雨樺間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亦有明文規定。再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未敘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爰命上訴人補正上訴聲明。如上訴人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如非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請依補正之上訴聲明自行核算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並補繳。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家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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