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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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 陳恩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民國104年3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4個月,已於104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已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04年8月4日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鴻璋┌──────────────────────────────────────────┐│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浯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3-ND-006001起至83-ND-006113│113│113,000│││││(連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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