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被告 廖添 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添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廖添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萬1,671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45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文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