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72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俊 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72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