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原告 薛逸峰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被告 吳金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60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許乃文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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