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2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2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282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務人 吳瑄 糴(原名: 吳蕋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柒仟玖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叁仟零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柒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玖仟叁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陸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貳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陸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㈧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玖仟叁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㈨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伍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㈩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捌仟柒佰零玖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叁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肆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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