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4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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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472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何建慶 債務人 郭俊民 即信陞不銹鋼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14472號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499,936元起訖時間週年利率起訖時間週年利率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14日止百分之5.3自民國111年7月15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4日止百分之5.35自民國111年7月18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4日止百分之0.535自民國111年8月15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14日止百分之5.39自民國111年8月15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14日止百分之0.539自民國111年9月15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16日止百分之5.43自民國111年9月15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16日止百分之0.543自民國111年10月17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14日止百分之5.46自民國111年10月17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14日止百分之0.546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5.5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12年1月17日止百分之0.55自民國112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