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960號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陳品臻 債務人 高春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