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司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229號聲請人 孫玉鳳 ( 邱金益 之繼承人)
邱愛娟 (邱金益之繼承人) 邱信程 (邱金益之繼承人)共同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就任李仲記營造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而該清算公司登記所在地係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