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嫦芬 律師(即 陳福欽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陳福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壹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參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陳福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陳福欽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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