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胤魁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0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與配偶 伍美如 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民國87年次、88年次),現分別就讀於中山工商年級(預計105年畢業後升高等教育),林園高中(預計106年畢業後升高等教育)。債務人自陳配偶與子女居住於林園區娘家以節省開銷,自己因工作關係居住於前鎮區大哥家,配偶隨岳母幫忙外燴工作,報酬由岳母領取用以支應配偶與子女部分日常開銷(見債務人104年2月11日陳報狀)。次查,債務人自陳打零工維生,受雇於雇主 周佳豪 ,雇主目前承包鐵路高架工程,債務人每日領取現金新台幣(下同)1,000元,平均每月收入為22,000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陳報狀、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6,693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
共約319,425元,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另按,所謂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而言,雖有工
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者,亦非無受扶養之權利,故成年之在學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之權利(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795號判例、97年度台上字第1589號裁定參照),且依據教育部於立法院之專案報告內容,我國高級教育之粗在學率(以高級教育在學學生人數除以相當學齡人口數之比率)於97年已提升至83.81%,顯示普通大學及科技大學之高等教育已成普及教育,是以債務人陳報之子女扶養費於子女自高等教育畢業前,尚屬合理。
㈢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原自陳個人每月生活費用1200
0元,二名子女扶養費7000元,核以10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尚屬合理。
㈣另債務人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於更生方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㈤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22,000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
支出共計19,000元後,每月剩餘雖僅有3,000元,惟債務人具狀表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願再節省餐費開銷,且其兄同意可暫不給付每月3,000元之住屋補貼費,是更生方案無履行不能之問題,是債務人每月6,693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467895│7.69%│51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45.74%│306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493206│8.11%│543│├──────────┼──────┼─────┼──────┤│第一商業銀行│696465│11.45%│766│├──────────┼──────┼─────┼──────┤│永豐商業銀行│727501│11.96%│801│├──────────┼──────┼─────┼──────┤│甲○(台灣)商業銀行│176967│2.91%│19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49234│2.45%│164│├──────────┼──────┼─────┼──────┤│新光行銷公司│477431│7.85%│525│├──────────┼──────┼─────┼──────┤│良京實業公司│111050│1.83%│123│├──────────┼──────┼─────┼──────┤│債權總額│6,081,027│每期金額│6,693│├──────────┼──────┼─────┼──────┤│清償成數│約7.9%│清償總額│481,896│├──────────┴──────┴─────┴──────┤│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