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3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325號聲請人 瑪思 活動創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鼎堯 代理人 張朝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1│立方空間文創│玉山商業│106年7月28日│15,367元│DA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忠孝││││││ 王昌杰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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