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7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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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078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江禹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⑴陸萬肆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
⑵壹拾壹萬柒仟貳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⑶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前經主管機關變更為新竹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於民國96年6月30日與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於同年7月2日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5月20日將其債權讓與債權人,先予敘明。
㈡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辦理信用卡,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申請
書及約定條款乙紙,依上開約定,債務人同意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對帳單,所指定日期方式繳付帳款與債權人,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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