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交附民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庚○○兼法定代理人己○○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 律師被告乙○○
甲○○被告義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被告恆詣搬運機械有限公司代表人丙○○上列被告因甲○○、乙○○業務過失致死等刑事案件(95年度交上訴字第25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本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張恩賜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