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7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57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579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務人 路守治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者,係指該債權之訴訟管轄法院所在地,亦即指該第三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對第三人立馬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苓業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請求查詢相對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及。經查聲請人指定第三人分別址設台北市大安區、新北市汐止區,均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翁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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