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全字第3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全字第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全字第37號聲請人 彭正雄 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麗華
法官梁哲瑋法官林學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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