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94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告 陳秀娟
黃曙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之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5,152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8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繳費資料查詢、收費簽詢表查詢各1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洪明煥